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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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林光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7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215,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92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1
8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未執行證明,爰此,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
二、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提存人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71假扣押裁定及未執行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18號(含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71號)假扣押卷宗、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92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經查明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業經本院於假扣押程序實施前即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故聲請人可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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