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 黃洽承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朱邦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郭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