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三年聲沒字第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手槍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判決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手槍八枝,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單獨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五條著有規定,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經查,本件係受刑人為警緝獲後,另案在監執行時為警借提,而主動供出附表所示手槍藏放地點,其此部分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無證據認定為其持有,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又扣案附表所示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等情,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九號刑事判決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槍保管字第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0九一0一一八九三三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槍保管字第五五號)┌───┬────────┬────┬─────────────────┐│編號│名稱及槍枝管制編│數量│鑑驗結果│││號│││├───┼────────┼────┼─────────────────┤││左輪三八手槍│一│認係仿ARMSCOR廠轉輪手槍製造│││00000000││之仿造轉輪槍,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四二││傷力。│├───┼────────┼────┼─────────────────┤││左輪三五七手槍│一│認係仿SMITH&WESSON廠轉│││00000000││輪手槍製造之仿造轉輪手槍,機械性能│││四一││良好,認具殺傷力。│├───┼────────┼────┼─────────────────┤││比利時九二手槍(│一│認係巴西TAURUS廠製造之PT│││含彈匣)││AFS型制式半自動手槍,機械性能良│││00000000││好,認具殺傷力。│││四三│││├───┼────────┼────┼─────────────────┤││P226(九0)│一│認係由德國SIGSAUER廠製造│││手槍(含彈匣)││之P226型制式半自動手槍,機械性│││00000000││能良好,認具殺傷力。│││四八│││├───┼────────┼────┼─────────────────┤││義大利貝瑞塔九0│一│送驗九0手槍四枝,認均係由仿BER│││手槍(含彈匣)││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00000000││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四六││屬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認均具殺│├───┼────────┼────┤傷力。│││義大利貝瑞塔九0│一││││手槍(含彈匣)│││││00000000│││││四五│││├───┼────────┼────┤│││義大利貝瑞塔九0│一││││手槍(含彈匣)│││││00000000│││││四四│││├───┼────────┼────┤│││義大利貝瑞塔九0│一││││手槍(含彈匣)│││││00000000│││││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