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聲請人 嚴友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向股票發行公司掛失後,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函件)。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股票(股票號碼:000028),股東姓名為「嚴正雄」,則聲請人嚴友駿為何得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而聲請本件公示催告?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讓與、繼承等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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