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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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丙○○
乙○○乙○○被告高雄縣甲仙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4日,以93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於93年7月22日,以93年度國字第19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此均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本院審查後,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計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52,777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