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1號債權人 蔡天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石佩宜 律師(即 蔡其佑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對蔡其佑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