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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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原告妍創美學策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薏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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