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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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 黃國彥 被告 李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