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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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日所為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一0六號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宇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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