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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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德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朴簡字第3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