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宗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柳宗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105年7月25日下午」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7月20日」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0010號被告柳宗華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宗華於民國105年7月25日下午,無駕駛執照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沿臺中市和平區松鶴三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7時許,經過松鶴橋左彎欲順沿松鶴三巷往松鶴部落續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情狀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未注意及此,撞及對向沿松鶴三巷右轉欲通過松鶴橋之由 姚俞丞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姚俞丞人車倒地,受有左手手肘、左膝優腳擦傷之傷害。柳宗華於肇事後向前來處理員警表明為肇事者而願意接受法院之裁判。
二、案經姚俞丞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柳宗華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白││├──┼───────────┼────────────┤│2│證人即告訴人姚俞丞於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證述││├──┼───────────┼────────────┤│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甲車,│││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受傷。│││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東勢││││區農會附設農民醫院一般││││診斷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查詢畫面││├──┼───────────┼────────────┤│4│臺中市○○○○○道路交│被告於肇事後向前來處理員│││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警表明為肇事者而願意接受│││錄表│法院之裁判。│└──┴───────────┴────────────┘
二、核被告柳宗華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其於肇事後自首而願意接受法院之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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