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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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955號、第11627號、第12151號、第12414號、第16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8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8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