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1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41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