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雖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其所涉之犯行,已據證人丙○○、 李鴻鈺 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卷,並有通聯紀錄在卷可稽及海洛因1包、現金1,000元扣案為憑,足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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