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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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1號再審原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億侖冷氣空調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審確定判決確認債權金額與再審聲明請求廢棄範圍相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5,373元,應依再審起訴審級徵再審之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再審原告所具書狀具狀人攔未為簽名或蓋章(僅以文字處理器繕打)、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委任狀,書狀程式及有無訴訟代理意旨尚有不符或不明,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一併補正,逾期未補,仍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