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9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方月英
被 告 蔣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546元,及其中48,474元自94
年9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
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