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高暄惠
被上訴人 臥龍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1,0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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