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高暄惠
被上訴人 臥龍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1,0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