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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