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81號即被告 龔奕帆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頁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成年人」,應更正為「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一頁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成年人」,顯係「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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