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蕭秀玲
原 告 劉泓志
法定代理人 吳昭軍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廖亦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蕭秀玲
原 告 劉泓志
法定代理人 吳昭軍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廖亦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