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92號聲請人祥記新陶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士弘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祥記新陶芳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103年8月31日│23,211元│SS0000000│││曾士弘│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