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正傳指定辯護人林進塗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正傳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正傳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在外租屋無固定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鍾正傳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