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86號聲請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非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聲請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品樺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