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4號
104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陳心慧原告詹明宗訴訟代理人林國一律師被告 邱淑玲 訴訟代理人 吳鰧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4年度選字第9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選字第9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邱淑玲於中華民國103年嘉義縣溪口鄉第20屆第1選區鄉民代表當選無效。另本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詹明宗係依據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嘉義縣溪口鄉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邱淑玲之當選無效。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俞宏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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