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4號債權人 吳碩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票號WG336347之本票影本。(原附證物影印不完全
,缺發票日)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
算日99年11月19日在到期日99年12月18日之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