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浩然 送達代收人乙○○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折合銀元二百六十六萬六千七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八萬八千0二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八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