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蘇嘉全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 杜建德 被告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上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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