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債權人 蔡子岳 債務人留櫟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留櫟淮(原名:留金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正確之利息利率及起算日為何?(民法第205條規定: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債務人留櫟淮(原名:留金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四、釋明債務人現居住於國外何處?
五、釋明或更正新台幣叁佰伍拾萬陸仟玖佰部分之利息依據為何?(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六、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書等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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