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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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廖坤標 即弘泰汽車材料行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本人,而自支付命令正本送達異議人翌日起算20日,末日即為113年10月17日,惟異議人遲至113年10月1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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