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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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羽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案件主張與本案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而移送併辦,故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