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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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聲請人 謝書明 即浤紳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永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謝書明即浤紳工程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13年6月1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兩造共同承攬統順機械工程行之工程、相對人已自統順機械工程行請求新臺幣6,400,000元,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5月16日、113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