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送達代收人 陳光璞 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