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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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剛弘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9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