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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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剛弘
周剛正 林郁芳 林維恩 范庭愷
范甄玲 魏妏卉 魏妏宇 魏敬倫 周昕蓓 周昇達 周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80元,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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