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鄭暐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
陳鵬宇 律師被告 王英顥
鍾功偉 吳泰山 朱兆平 陳秀卉 孫劼剛 張瑞清 呂淑梅 唐祥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