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1747號聲請人 郭鵬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郭均晧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鄉○○村○○街00號)於113年8月23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父親,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均晧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