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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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陳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6,899元│94年7月20日起至│18%│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3│15,873元│95年11月27日起至│20%│104年9月1日起至│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