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 江慧敏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複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余若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被告統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郭明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 黃重鋼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 律師複代理人 洪毓廷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複代理人 劉慧文 被告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複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被告 羅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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