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4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測後換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正確之不動產標示附表。
三、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