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17號抗告人甲○○
乙○○戊○○丁○○壬○○辛○○共同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相對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5月2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94年財管字第111號裁定已於94年9月30日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下稱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本件應無再為被繼承人丙○○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指定抗告人為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為此提出抗告,聲請將原裁定廢棄。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本院94年財管字第111號裁定已於94年9月30日指定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本院94年財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書為證,經核相符,是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