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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