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8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林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48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80元,及其中新臺幣26,233元自民國

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顏珊姍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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