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