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萬3,432元(即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價額,計算式為:占有土地面積702.64㎡×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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