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91號聲請人即被告 阮氏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限制出境(海),聲請人聲請解除出境之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氏錦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阮氏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限制出境,然聲請人因家庭關係,有出境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法院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於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有無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屬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6
7號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96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被告阮氏錦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02年8月26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於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有本院102年8月26日雄院高刑巳102年易291字第31638號函文1份在卷可佐。茲聲請人聲請因家庭關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審酌認前述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已無其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