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3534建號㈡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前開不動產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 蘇蕓蓮 及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蘇○○之姓名、地址等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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