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0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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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0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0540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訌三張,就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日之利息部分,及就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六部分之利息部分之聲請;均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就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張支票,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5年5月29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5月28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又雙方依據票據關係而成立之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利率,應依民法規定年利率百分之6,就其超過部分,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