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移調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2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2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265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忠行書記官廖美紅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2月1日當庭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之支票一紙予聲請人收訖無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土城分行95年12月1日帳號:1667-1、票號TUA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二、聲請人願撤回95年度交易字第265號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美紅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