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具保人乙○○
18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