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2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患有憂鬱症(惟尚未達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許,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路八十九號家樂福賣場購物時,在一樓化妝品專櫃區,拿取 卡尼爾 緊妍抗皺晚霜、卡尼爾緊妍抗皺日霜、卡尼爾緊妍抗皺緊緻眼霜、萊雅展顏抗皺修紋晚霜、萊雅雙效濃密睫毛膏、萊雅活力緊緻抗皺淡班修護精華露、萊雅活力緊緻雙效彈力緊實護精華露、雅方保濕洗面乳、自然美泉淨白亮晢保濕化妝水、自然美泉淨白保濕精華液、自然美泉淨白保濕防曬霜、自然美泉淨白保濕乳液各一瓶(共價值新臺幣五千六百七十七元),逕將該批保養化妝品放置在手推車內,未依賣場規定於一樓化妝品區櫃台結帳,因其動作引起賣場安全助理甲○○注意,甲○○遂跟隨在後察看,乙○○上至二樓後,於二樓家具區,趁無人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批保養化妝品藏放於手推車上大衣口袋及所穿褲子口袋內,繼續採買其他物品,待至二樓收銀結帳區結帳時,乙○○僅將其他物品取出結帳,未將該批藏放於大衣口袋及褲子口袋之保養化妝品拿出結帳,於結帳後欲離開之際,甲○○乃上前詢問乙○○有無物品尚未結帳,遭乙○○否認,甲○○乃要求乙○○翻開大衣而發現遭竊之保養化妝品,甲○○要求依賣場規定賠償所竊物品價錢十倍金額,乙○○表示沒有那麼多錢,願以已付款之其他物品抵償,但不為甲○○所接受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所載之證據及理由均與本庭所認定者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患有憂鬱症,需靠精神藥物及安眠藥控制病情,案發當天中午上訴人曾服用多顆安眠藥後午睡,後來感覺有到家樂福購物,昏沈中發生本件,自己亦覺莫名其妙,好像作夢,也懷疑本件是否有人趁其意識不清將失竊物放到其口袋內,另外告訴人甲○○有向上訴人表示如果上訴人確實因精神疾病而犯本件,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是本件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經查,本件確實是上訴人先在一樓化妝品專櫃區拿取一批保養化妝品後,再拿至二樓家具區藏放於大衣、褲子口袋,嗣上訴人結帳時並未將該批保養化妝品拿出結帳等情,經告訴人目擊並證述在卷,告訴人與上訴人並無怨隙,衡情並無設詞誣陷上訴人之必要及可能,是本件並無上訴人所稱係有人趁其意識不清將失竊物放到其口袋內之情形,而上訴人雖有憂鬱症,但其症狀為情緒低落、失眠、胃口不佳、負面思考、被動行為,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頁),其辯稱因服用失眠藥物,所以昏昏沈沈作夢中犯下本件,亦與上訴人係以掩人耳目手法竊取本件保養化妝品,需要精密注意力之情形相違,是上訴人之辯解尚不足採信。又本件竊盜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且經第一審判決,告訴人無從撤回告訴,告訴人雖到庭表示願意原諒上訴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十八頁反面),但上訴人之竊盜犯行既事證明確,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上訴人徒以前揭理由指摘原判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上訴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情尚輕,且事後亦獲告訴人原諒,告訴人亦已領回失竊物,上訴人本身受憂鬱症所苦,有前述診斷證明書一份足佐,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促其戒慎,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北簡字第42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305巷4弄4號7
樓之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速偵字第2316號被告乙○○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路305巷4弄4號7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6年11月25日19時許,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路89號家樂福賣場,竊取卡尼爾緊妍抗皺晚霜、卡尼爾緊妍抗皺日霜、卡尼爾緊妍抗皺緊緻眼霜、萊雅展顏抗皺修紋晚霜、萊雅雙效濃密睫毛膏、萊雅活力緊緻抗皺淡班修護精華露、萊雅活力緊緻雙效彈力緊實護精華露、雅方保濕洗面乳、自然美泉淨白亮晢保濕化妝水、自然美泉淨白保濕精華液、自然美泉淨白保濕防曬霜、自然美泉淨白保濕乳液各一瓶(價值新台幣5,677元),並將之藏放於口袋欲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安全人員甲○○覺報警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於警局初訊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檢察官林奕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政仁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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